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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家宏、邓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19〕571号 

被告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路**,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单位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交管所内,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谢家宏,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号**室。被告人谢家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无锡市新吴区**家园**号**室(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4日再次收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8日再次收案。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间,时任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谢家宏,通过被告人邓某某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先后让无锡市**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有限公司为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1份,合计税额人民币7121782元(均已抵扣)。

2015年12月,时任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谢家宏,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无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合计税额人民币465544.81元(均已抵扣)。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时任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邓某某,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无锡**金属有限公司、无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税额计人民币935658.68元(均已抵扣)。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谢家宏在其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邓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分别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均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记账凭证、送货单、入库单、银行业务回单、收货磅码单、工商登记资料及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拘留证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及涉案人员陈某乙、陈某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谢家宏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谢家宏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邓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均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系立功,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济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家宏、邓某某现均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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