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打师”,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楼村**组**号,居住地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室,务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46号政府令,规定了章江新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并于同年进行了房屋普查登记。被告人谢某某在房屋普查登记完之后,明知政府不允许村民私自建房的情况下,仍于2006年在高楼14组其家老房子边上菜地扩建房一栋(2005年普查合法房屋面积225.93平方米,占地94.12平方米)、15组其家水田新建房一栋、19组其岳父家菜地新建房一栋,三栋违章建筑共计建筑面积1006.97平方米,占地面积1048.36平方米。2009年至2010年,政府对谢某某家房屋进行拆迁,谢某某家原有住房及新建违章房屋均获得补偿,谢某某对其2005年以前的合法房屋以及2005年房屋普查以后违章新建的三处房屋以谢某丙(签名为谢某某)、王某某、黄某甲、刘某甲的名义进行拆迁,其合法房屋及三处违建房共计获得拆迁补偿款及奖励1082635.35元。2014年11月,谢某某清退了宅基地补偿款及过渡费116418.4元,分配了安置房指标1232.9平方米。2014年6月至12月,谢某某将上述安置房指标全部回购给政府,回购价为2600元每平方米,共获得回购款3205540元;2017年,谢某某隐瞒其拆迁安置房指标已经回购的事实,以拆迁协议书遗失为由,又申请政府对高楼14组381.48平方米拆迁面积进行安置,由于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导致又给谢某某在K16地块安置了三套房屋,安置面积共计402.43平方米。因此,谢某某通过违章建房获得政府补偿款的方式诈骗的金额为3371194.59元;重复安置381.48平方米房屋,价值人民币991848元,合计诈骗金额为436304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赣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书、农民建房土地、房屋调查登记表、清退档案、拆迁协议、回购协议、安置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骆某某、曾某某、喻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钟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奖励、重复安置共计4363042.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伯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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