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郭某某、石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乡**村**社**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8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东,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乡**村**社**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9日被银川铁路公安处银川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洋,曾用名石俊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乡**村**社**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8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思婷,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郭某某、石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审查,贺兰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5日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年底,被告人谢某某同其弟弟谢某甲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以“考察投资”为由邀请被告人郭某某来到贺兰县,被告人郭某某经过考察后投资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以“投资国家项目、政府暗中支持”为幌子,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层级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并规定下线新人缴纳1至10份不等的申购款以获得加入资格(1份3800元,10份33500元),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为获取收益,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石洋、刘某甲、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慈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等50余人为其下线人员。

2017年夏天,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所发展下线人数申购达到600份以上,被告人谢某某升级为体系大经理,并到深圳佩戴黄金标志。为了管理其传销体系组织、巩固支配地位,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通过定期召开组织内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会议、外出培训、跨体系“要工作”、“出工作”、绘制传销人员体系结构图及安排传销下线人员层级地位、发放“工资”、“鸡鱼”等形式管理下线人员。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自绘的“资金流向分配图”冒充国家奖励办法,以此作为该传销组织直接、间接下线的奖励提成分配模式,诱骗下线新人利用个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重复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款400余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石洋受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传销体系下线人员谢某乙邀请,来到贺兰县加入到所谓的“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项目”传销组织之中。后被告人石洋积极发展下线、协助组织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人数达30余人,并在该传销体系中,为新人出工作、办理申购,带新人转环境,讲课出图、讲解“资金流向分配”及分享其成功的经验,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款180余万元。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贺兰县**花园**室现场查获正在给传销下线讲课的被告人石洋及参与传销下线人员30余人,后被告人谢某某、郭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传销体系结构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石洋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石洋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超过3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400万元,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凌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石洋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