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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林家门组织卖淫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会所(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家门,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路**会所(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及陈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高新区**路**宾馆经营**会所,组织毛某某、叶某某、陈某乙3人采取手、胸、臀、口膜四推的方式、368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该会所于2020年6月28日开始经营,经营当天晚上即被查获。会所日常管理由谢某某、林家门负责,谢某某为该店店长,主要负责收银、记账等工作,林家门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来会所的客人,安排技师上钟等。

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伙同他人组织3名女性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林家门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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