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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黎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309号

被告人杨昌权,外号老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曾用名黎松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杨昌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杨昌权驾车从铜仁市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遵南首府工地项目部,将堆放在工地上的1200个扣件盗走,并40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200个扣件价值4992元。

2、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黎某、杨昌权驾车从铜仁市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保利中学项目部,将该项目部放置在男生宿舍二号楼房顶上的770个扣件盗走,并以2700余元的价格予以销售,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770个扣件价值2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雷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杨昌权、谢某某、黎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权、谢某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权、谢某某、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昌权、谢某某、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昌权、谢某某、黎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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