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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向某、杨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谢向某(又名谢阳阳,绰号“老鬼”),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城**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子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明玉,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老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甲(又名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又名侯某丙),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城**栋**单元**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田品,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案发前系仁怀市**街道**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向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田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2008年,被告人谢向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滚石酒吧”亏损惨重,生活穷困潦倒时,通过朋友赵某甲(另案处理)结识了被告人杨某某,并得到杨某某、赵某甲的接济。同时又通过曾在“滚石酒吧”任保安主管的王某甲认识了混迹社会的无业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交往过程中,大家都认可谢向某点子多、能说会道,尊称谢向某为“谢哥”。2010年,谢向某经他人引荐进入建筑工程领域从事工地平场工程及土石方运输,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名声。谢向某为“感谢”杨某某等人在其困难时的帮助,利用其社会人脉关系,安排杨某某及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攫取非法利益。谢向某在平时交往中对张某甲施以恩惠,以便在遇到纠纷麻烦时利用张某甲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造势助威等方式予以摆平。在追逐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谢向某为首,杨某某、侯某甲、高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1.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谢向某安排杨某某出资在仁怀市超一大世界酒楼包房开设麻将赌场,邀约蒲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打3000元至10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进行赌博。赌场以筹码结算,每天按三个时段抽头渔利,赌注3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参赌人员每人抽1000元“茶”钱,每领取5万元筹码抽1000元“水”钱;赌注5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参赌人员每人抽2000元“茶钱”,每领10万元筹码抽2000元“水”钱。杨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和赌资结算,谢向某负责提供安全保护。经贵州乾元嘉弘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参赌人员与杨某某账户资金往来总额为1229万元。该赌场谢向某分得约50万元,杨某某分得约70万元。

2.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经谢向某同意后,杨某某与陈某丙(另案处理)分别出资30万元、50万元在仁怀市超一大世界酒楼包房开设麻将赌场,邀约蒲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打3000元至10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进行赌博。赌场以筹码结算,每天按三个时段抽头渔利,赌注3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参赌人员每人抽1000元“茶”钱,每领取5万元筹码抽1000元“水”钱;赌注5000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参赌人员每人抽2000元“茶钱”,每领10万元筹码抽2000元“水”钱。经贵州乾元嘉弘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参赌人员与杨某某账户资金往来总额为1217.3万元。该赌场杨某某分得约70万元,陈某丙分得约70万元。

3.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谢向某出面担保借款400万元用来作启动资金,安排杨某某和赵某甲(另案处理)在仁怀市天豪大酒店1609包房开设麻将赌场,邀约蒲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打1万元或2万元为底注的贵阳麻将进行赌博。赌场以筹码结算,每天按三个时段抽头渔利,参赌人员入场抽6000元“茶钱”,每领取10万元筹码抽2000元“水”钱。前期赵某甲负责管账,杨某某负责邀约赌徒,后因赵某甲将赌场资金拿到其他赌场赌博输了,谢向某便不再让赵某甲管账,而由杨某某来管账,与赌徒结算输赢。经贵州乾元嘉弘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参赌人员与杨某某账户资金往来总额为4331.5万元。该赌场谢向某分得约300万元,杨某某、赵某甲各分得约260万元。

4.2013年至2014年期间,谢向某安排杨某某和仇某某(另案处理)开设“马车”赌场,三人遂邀请吴某某(又名张某乙)一起在仁怀市香榭花都、超一大世界二楼777包房、尚城国际28楼张某丙的出租屋等地开设赌场,邀约田某某、陈某丁、甘某某等用现金打“马车”的方式赌博。赌博时分四门每门发五张扑克牌按规则比大小,最低押注200元起底,上不封注。谢向某利用他的关系在背后提供幕后保护,仇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负责邀约赌徒参赌,侯某甲、高某甲在赌场负责抽头、打杂等。高某甲、侯某甲每日1000-2000元的工资。该赌场谢向某、杨某某、仇某某、吴某某各分得约20万元。

5、2017年12月中旬,杨某某两次将位于仁怀市**街道**村**驾校后面的住宅二楼客厅提供给龚某某、张某丁、付某某(以上人员另案处理)开设“钓鱼儿”赌场,邀约罗某某、林某某等人以2000元至5000元“钓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次抽头渔利共20000余元,杨某某分别分得2000元、3000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元。

(二)妨害作证罪

2013年1月11日,谢向某情人杨某甲与张某戊、杜某某在仁怀市新景小区开设的赌场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80余万元、港币17万元。杨某甲、张某戊等人被拘留后,谢向某让杨某甲、张某戊等开设赌场的人员共同出资10万元,由其贿买侯某甲“顶包”认领赌场老板。侯某甲在谢向某的安排下同意自认赌场老板,遂谢向某又让杨某甲、张某戊向办案单位供述“侯某丙”系赌场老板。侯某甲最终得杨某甲、张某戊等人支付的5.2万元。致杨某甲、张某戊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罪

1.2013年2月左右,谢向某承建的惠邦国际土石方开挖工程被蒲某乙等村民因征地赔偿问题阻工,谢向某认为系蒲某丙教唆村民阻工,便对其怀恨在心。一天在与张某甲聊天中提出希望张某甲帮忙“教训”蒲某丙。2013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张某甲指使陈某戊、陈某己、王某乙、王某丙、徐某甲等人从仁怀市天豪大酒店附近出发到仁怀市鲁班街道冠英村上组吕某某家门前,上述人员即下车持钢管对贵CY****号车实施打砸,并将车内人员蒲某丙打伤,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经鉴定,被砸坏车辆修复费用为10870元。事后,谢向某安排张某甲外逃,为与蒲某丙协调解决争取时间。然后,杨某某遵照谢向某的授意前去与蒲某丙协商赔偿问题时,谎称系张某甲追赌债认错了来蒙蔽蒲某丙,从而取得了蒲某丙的书面谅解,并达成30万元的赔偿协议,赔偿费用全部由谢向某出资。一切都处理完毕后,才由杨某某通知张某甲到办案单位投案。后张某甲、陈某戊、陈某己、王某乙、王某丙、徐某甲、张某己、蔡某某、李某甲均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刑罚,谢向某未被供出。

2.201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及刘某甲、高某丙(二人已判决)等人在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少年宫祠堂巷“好再来烤鱼店”吃宵夜喝酒至次日凌晨。期间,刘某甲看见在旁边经营“精武鸭脖店”的陆某某从面前走过,便将自己曾与陆某某发生过打架一事告诉一起宵夜的人。随后刘某甲到陆某某的“精武鸭脖店”挑起事端,高某丙用随手捡起的木棒击打陆某某头部一棒,随即四人对陆某某及其店铺进行打砸。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同年,刘某甲等人与陆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兑现完毕赔偿款人民币9.8万元,取得其谅解。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谢向某获知仁怀市政府将在鲁班街道生界村规划50亩建弃土场场,且鲁班街道又是仁怀市打造南部新城的发展方向,于是想以土石方工程开挖需要倒土为由去生界村征用土地。谢向某找到时任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村村委主任李某乙商谈未果。恰逢生界村换届选举村主任,谢向某便安排杨某某务色一个恰当人选拔去参与竞选。在杨某某的推荐下,谢向某决定扶持张田品,二人便出资3万元帮助张田品采取拉票贿选的方式当上了鲁班街道生界村村委主任一职。张田品上任后,在谢向某的授意下以生界村委的名义,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由谢向某于2011年8月26日以1.5分的月息借款500万元给生界村委用于建弃土场征地的启动资金,生界村委向本村农户征地建弃土场,提供给谢向某开挖土石方倾倒使用。生界村委经营弃土场二个月左右发现,按照谢向某与生界村委签订的倾倒弃土收取的费用还不够还谢向某借款利息,便将该弃土场的使用权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合同出租给谢向某经营,并继续协助谢向某未经审批非法征用集体土地用来弃土。经贵州省宏色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违法占有农用地239.5485亩,被占耕地74.139亩已被严重破坏。

三、违法行为

2010年,谢向某得知仁怀市香榭花都房开项目部有意让开挖土石方工程的李某丙退出工程,便想借机将工程抢过来。谢向某为拿到仁怀市香榭花都土石方工程,亲自找李某丙谈判未果后,又找当地村民给李某丙传话对其子女的安全进行威胁,让李 某丙感到害怕,考虑到家人的安全问题,李某丙被迫放弃仁怀市香榭花都第二期土石方工程。在李某丙结算土石方时,谢向某急于接管该工程,利用张某甲、刘某乙等人到工地上造势助威,致使李某丙感到愤懑,与谢向某发生口角,谢向某又用言语对李某丙进行欺辱。谢向某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将李某丙排挤出去,获得仁怀市香谢花都二期土石方工程。

(二)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谢向某邀约张某甲与自己一起到仁怀超一驾校处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期间,民工与张某甲发生了抓扯,张某甲与民工追打到一农户家处时,张某甲从此处寻得一把菜刀欲砍杀民工。民工见状及时撤离未受到伤害。当晚张某甲带着多名小弟驾车到讨薪民工张某庚、陈某庚家去叫嚣实施报复,因两家均不敢开门才未得逞。后张田品找杨某某给谢向某说情,谢向某向张某甲传话后张某甲未再实施报复。

(三)2010年5月31日,谢向某得知仁怀市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买其门面的业主唐某某发生纠纷,为维护自己与超一房地产的关系,谢向某安排自己工地员工王某甲、刘某乙前往门面处了解、处理。处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甲、刘某乙二人将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2012年左右的一天,杨某乙在谢向某、杨某某等人开设在天豪大酒店的赌场内与参赌人员陈某乙发生纠纷。谢向某前来劝阻时被杨某乙的驾驶员误打。杨某某见状便电话邀约张某甲来帮忙。张某甲便邀约徐某乙、袁某某等人员前来助势威胁。杨某乙立即向谢向某赔礼道歉,在杨某乙的再三哀求下,谢向某才叫张某甲等人离开。

(五)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乙因对杨某某未叫上自己一起开赌而心怀不满,便到谢向某、杨某某开在超一大世界的赌场闹事。杨某某向远在重庆的谢向某电话报告此事后,谢向某便打电话威胁赵某乙,同时让张某甲去帮忙教训赵某乙。张某甲念在自己与赵某乙平时关系可以,便只是言语威胁赵某乙,让其自己向谢向某赔礼道歉求得谅解。赵某乙因害怕被谢向某报复,连夜赶到重庆去给谢向某赔礼道歉。

本案涉案财物如下:

1.扣押谢向某汽车3辆、工程车9辆,杨某某汽车1辆,现暂存于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2.冻结谢向某银行账户资金共27840.71元;3.被告人谢向某主动退赃60万元,现暂存于务川自治县检察院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丁、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向某、杨某某、侯某甲、高某甲、张田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会计审计报告、伤情鉴定等;6.现场勘验、辨认等;7.视听资料:光盘9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向某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结被告人杨某某、高某甲、侯某甲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获利用于非法活动开支及豢养该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谢向某为首,以杨某某、高某甲、侯某甲为成员的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田品与谢向某单独构成犯罪,不属于本案犯罪集团成员。该犯罪集团在壮大过程中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妨害作证、非法占有农用地等行为,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被告人谢向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纠集高某甲、侯某甲在其赌场提供服务,被告人谢向某、杨某某、高某甲、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谢向某逞强耍横,教唆他人随意殴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向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

被告人谢向某、张田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浦龙

检察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6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谢向某现羁押于遵义市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侯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田品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2册、光盘17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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