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7********,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社区**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3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大道“**”小区进城方向,用工具将骑电瓶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拦截,向张某某索要16000元,张某某害怕被其伤害,遂将自己一部苹果手机(价值250元)交给谢某某,告知其手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宝密码。谢某某在张某某支付宝借呗借了4000元,并转入张某某的微信余额。谢某某随即携带张某某手机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微信、支付宝冻结。
9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双流区**路**号附**号被民警挡获,从其家中搜出张某某被抢的苹果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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