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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2008年1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陆某某**镇**村村长期间,隐瞒真相,私自将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在该村建设的**农贸市场内的五套商住一体房,卖给村民张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唐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订购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陈某某、袁某某证言;3.被害人宴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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