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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卫国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谢卫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住潜江市**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于2019年9月2日被仙桃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指定,由仙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卫国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仙桃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13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卫国在先后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教导员、园林派出所所长、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曹某某、李臣、李元、熊某某、周某甲、肖玉平、张某甲、关某某、何军、张某乙、李某甲的财物共计165.87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6月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教导员,园林派出所所长,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潜江市**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的请托,为潜江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公司经营、员工赵超、雷奎阻碍执法减轻行政处罚、办理商铺规划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1月,谢卫国为曹某某经营的“高升足道”与肖德军等社会人员发生纠纷问题提供帮助,谢卫国出面帮忙协调后,以赔偿对方8万元了结此事;2017年上半年,湖北**菌业有限公司拟在公司附近路口安装红绿灯,谢卫国接受曹某某的请托,给仙桃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杨某某打招呼。曹某某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先后多次通过春节拜年、低价售房、借款付息等方式送给谢卫国共计51.1593万元。

2.2010年10月,谢卫国利用担任园林派出所教导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潜江市个体老板李某乙请托,在其经营的赌博机被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收缴后,将赌博机里的电子板全部退给李臣,且没有对李臣进行治安处罚。2011年1月,李臣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在谢卫国的办公室送给谢卫国现金5000元,谢卫国收下。

3.2011年2月至2018年2月,谢卫国利用先后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所长、潜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的便利,为潜江市**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元在经营**店、女儿迁移户口等方面提供帮助。李元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谢卫国共计2万元,谢卫国均收下。

4.2012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多次接受熊某某的请托,为其儿子熊涛及其朋友在减轻行政处罚、办理取保候审、车辆被砸案件快速办理、到广华监狱探望非亲属在押人员、留所服刑等方面提供帮助。熊某某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多次通过“借款付息”的形式送给谢卫国共计100.3166万元。

5.2013年5月,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潜江市**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的请托,在负责潜江市第四届龙虾节安保工作时,将合同价为50.563992万元的安全防护栏搭建(租赁)、安全通道安全门工程直接交给潜江市**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实施。2013年11月,周某甲为感谢谢卫国在承接上述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上提供的帮助,在谢卫国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谢卫国收下。

6.2014年1月和2015年2月,潜江市**宾馆法定代表人肖玉平为了与谢卫国搞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帮助,分2次以春节拜年名义送给谢卫国共计2万元,每次1万元,谢卫国均收下。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谢卫国接受肖玉平的请托,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为肖玉平在承接工程、过问肖玉平朋友案件查处情况、消除车辆违章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6年11月,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职务便利,**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的请托,在张某甲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安排潜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张某甲进行贴身保护,并对张某甲反映的相关事情进行核查。张某甲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分3次送给谢卫国现金2万元及面值3万元的消费卡,共计5万元,谢卫国均收下。

8.2017年1月至3月,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侦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的请托,安排潜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新疆调取相关证据,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在新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提供帮助。关某某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在谢卫国办公室送给谢卫国现金1万元,谢卫国收下。

9. 2018年4月和2019年1月,潜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为了与谢卫国搞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其帮助,分二次送给谢卫国现金1.4万元,谢卫国均收下。2019年7月,谢卫国接受何军的请托,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交警支队的职务便利,为何军顺利承接潜江市**医院室内交通引导牌设计、制作、安装业务以及结算工程款提供了帮助。

10.2018年8月,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禁毒工作的职务便利,**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请托,为张某乙儿子张某丙提前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提供帮助。2019年1月,张某乙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送给谢卫国现金5000元,谢卫国收下。

11.2019年1月,谢卫国利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的请托,为其顺利办理车牌鄂N****2过户保号手续提供帮助。李某甲为了感谢以及继续得到谢卫国的帮助,在锦绣潜城小区送给谢卫国现金1万元,谢卫国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流水、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曹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二、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谢卫国和湖北**投资担保公司董事长、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潜江**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开始交往密切。2016年11月,湖北省公安厅将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举报肖某某涉黑涉恶、侵占刘某甲公司资产的举报信转办给潜江市公安局,谢卫国作为分管刑侦工作的党委委员、副局长,将举报件按程序转给刑侦支队后,既未开会研究部署,也未指导、督办核查工作,该线索一直未办结。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谢卫国多次告诉肖某某,刘某甲一直在向各级公安部门举报其涉黑涉恶、侵吞刘某甲公司资产等问题,让肖某某去做刘某甲的工作,处理好刘某甲告状的问题,而且还称全国扫黑除恶工作专盯“名人”、“狠人”,让肖某某低调一点,免得被查处。在此期间,谢卫国多次收受肖某某所送钱物,还让其弟谢某甲承接了肖某某占股或与肖有关联的多个工程项目。2018年4月,谢卫国得知潜江市公安局收到多起关于肖某某等人涉黑涉恶的举报线索,要谢某甲转告肖某某,潜江市公安局近期会对涉黑涉恶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同于下旬,潜江市公安局陆续收到公安部、省扫黑办、省公安厅转办的关于肖某某等人涉黑团伙线索,成立了由谢卫国牵头负责的核查专班。谢卫国担心查处肖某某会影响到自己,在核查时不积极、不主动。2018年8月,核查组以尚未发现肖某某等人涉黑问题的结论上报给潜江市扫黑办。2018年9月,省公安厅、孝感市公安局将肖某某等人涉黑线索逐级指定应城市公安局管辖,应城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将肖某某、胡某某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肖某某问题线索的核查资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三、伪造身份证件罪

2005年11月,被告人谢卫国在担任潜江市公安局周矶派出所所长时,为方便自己从事营利活动,安排周矶派出所户籍员李某丙为其伪造了姓名为“谢某乙”,户籍所在地为潜江市**村**组****,并用该户口办理了号码为429005197209298750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07年4月至2015年1月,谢卫国用伪造的姓名为“谢某乙”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潜江东风路支行、潜江市农村商业银行周矶支行、中国银行潜江园林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南**交易所*有限公司开设账户,并将相关银行账户用于违规从事葡萄种植经营活动、与潜江市个体老板熊某某不正当经济往来转账等违纪违法活动。2013年2月,在全国开展常住人口清理普查时,谢卫国安排李某丙注销了上述伪造的谢某乙户口,但“谢某乙”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收回销毁,该身份证件使用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谢某乙、谢卫国的户籍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周矶办事处福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夏某某、张某丁、周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谢卫国经通知到潜江市公安局局长李某丁的办公室,被带到仙桃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谢卫国如实供述了调查组已掌握的其收受曹某某贿赂、伪造户口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问题,主动交待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熊某某、张某甲、李元、肖玉平、何军、周某甲、关某某、李某甲、李臣、张某乙等10人贿赂、帮助犯罪分子肖某某逃避处罚的问题,并于2020年1月21日上交违法所得165.8759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卫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卫国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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