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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60号

被告人谢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20年8月26日1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重庆百货楼下,向赵某某贩卖0.5克海洛因,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后被公安人员现行捉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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