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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园**号,暂住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2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电话联系罗某某(已判刑)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商定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价格为每克30元。2014年6月初,罗某某、夏某某(已判刑)合谋到广东省惠来县找谢某购买毒品。2014年6月8日晚,罗某某与夏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6的本田思域小轿车前往广东,于次日下午到达谢某与杨某某(已判刑)位于惠来县**镇**村的租住处。2014年6月11日,谢某收到罗某某毒资共计54000元,并将部分毒资交给杨某某,与其从他处取回毒品后,在二人租住处向罗某某、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约定剩余的5000元毒资由罗某某向谢某另行支付。当日下午,罗某某、夏某某将所购毒品分装成4袋后交给谢某,由其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将驾驶小轿车的罗某某、夏某某送到惠来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并将毒品交给罗某某、夏某某,二人随即返回湖北省枝江市。次日7时许,夏某某在枝江市问安镇十里店村一组问江公路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交汇处涵洞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称净重共计1982.44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32%。

2019年8月16日,谢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及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6.另案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1982.44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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