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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2****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小区**幢**。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潼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初,被告人谢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足西门周边开设以起码股方式赌博的流动赌场,赌场开设时间约20余天,共计抽头盈利约12万余元。

2、2018年4月14日下午,汪某某(已判刑)为报复覃某某,邀约被告人谢某召集人员,谢某遂联系邓某某(已判刑)、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大足区城市印象茶楼与汪某某等人汇合,后谢某与汪某某等人乘车前往大足区千佛寺附近的覃某某赌场,当车行驶至大湾附近一乡村公路时,正好遇到覃某某驾车下山,汪某某等人遂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覃某某。覃某某逃跑后,汪某某一群人又将覃某某的轿车砸坏。经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覃某某被砸轿车的损失价值为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邀约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在开设赌场中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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