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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8日被福建省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30日被福建省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福建省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福建省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谭正波、被害人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4日,谢某某伙同他人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工业园区海上海门口斜对面坝子上将被害人谷某某堆放在此的10几个铁架盗走,后谢某某将盗窃的铁块以700余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

2.2020年4月5日,谢某某伙同他人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工业园区海上海门口斜对面坝子上将被害人谷某某堆放在此的一堆铁架盗走,后谢某某将盗窃的铁块以800余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

3.2020年5月1日,谢某某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工业园区海上海门口斜对面坝子上将被害人谷某某堆放在此的10块铁板盗走,后谢某某将盗窃的铁块以900余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价认[2020]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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