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3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谢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带人到本市仙北工业园汉江广场刘才洲的工地上闹事。2017年3月22日刘才洲找熊飞(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倪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陈建风(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工地上撑腰。与此同时,谢某乙邀约被告人谢某某与蒋子豪(另案处理)、彭振东(另案处理)等人到仙北工业园汉江广场。当日15时30分许,谢某某、谢某乙等十余人持械与王某某、张某乙、韩某某等二十余人持械在汉江广场工地发生打斗,致使多人受伤、多辆汽车受损。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王某某、蒋海涛、刘才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视频辨认说明、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丙、倪某乙、朱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周某某、韩某某、郑某某、刘某乙、卢某某、倪某甲、谢某乙、李某乙、蒋某丙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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