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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_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谢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031977********,汉族,大学文化,芜湖某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某某路某某社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4日被铜陵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丽,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某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号某某办公楼*栋*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家园*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铜陵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浦天尧,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041990********,汉族,大专文化,芜湖某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某某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铜陵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92********,汉族,大专文化,芜湖某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流主管,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某某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铜陵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芜湖某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某某镇某街*号,住芜湖市鸠江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铜陵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曾丽、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8日,芜湖某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灿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是蔡某某(音、在逃)。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入职某灿公司,任副总经理,2017年上半年任总经理。被告人班某某、戴某某系某灿公司员工。

2017 年12 月,蔡某某、纪某(音、在逃)让谢某至深圳,三人商定在芜湖注册新的公司,以进口液晶显示屏为掩护,通过少报多进、申请海关监管区外查验、替换查验货物等方式从香港走私硬盘;蔡某某、纪某负责筹集资金、组织货源等事项,谢某负责芜湖口岸通关等事项。谢某回芜湖后与从事货运代理的被告人浦天尧商定,由浦天尧提供货运代理、联系报关、办理注册新公司等事项。

2018年3月,因新公司的注册等手续尚未办妥,负责蔡某某实际控制企业财务的被告人曾丽要求先以某灿公司的名义走私硬盘。在第一票货物通关前后,纪某及在香港组织发货的林某某(音、在逃)到芜湖传授谢某、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等人如何用事先准备好的液晶显示屏替换货物,逃避海关查验。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以某灿公司的名义共走私硬盘4票。

2018年4月4日,浦天尧具体办理并提供挂名法人注册安徽某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珩公司”)用于走私活动,同年4月20日该公司海关注册。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以该公司名义共走私硬盘25票,其中海关查验2次。每次查验,谢某、浦天尧均以货物需在干净无尘环境才能拆箱为由,申请在某灿公司实施查验。查验过程中,谢某、浦天尧负责从某灿公司大门带海关查验人员绕行至查验场所,班某某、戴某某负责用事先准备的液晶显示屏替换海关人员指定查验的货物。

2018年10月,浦天尧告知谢某芜湖码头装了集装箱检查设备。谢某将此情况告知蔡某某、纪某后,决定在铜陵注册新的公司用于走私硬盘。2018年11月9日,浦天尧提供挂名法人注册铜陵某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公司”),同年11月22日该公司海关注册。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以某健公司名义共走私硬盘3票。其中,2019年2月2日,某健公司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硬盘2票。海关通知对上述进口货物实施查验后,谢某、浦天尧等人申请在铜陵某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仓库开展查验工作。查验过程中,谢某指使班某某、戴某某等人以事先准备好的液晶显示屏替换未申报硬盘。当查验关员对申报的相同货物外包装高度不一提出质疑时,浦天尧、戴某某用纸盒和缠绕膜伪装外包装高度,以逃避海关检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2 票货物中夹藏有大量未申报的不同型号硬盘共计62644个。

经铜陵海关计核,上述32票报关单共计走私硬盘874817个,累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465977.39 元(以下币种同)。

在走私活动中,曾丽受蔡某某指使,实际掌控上述公司财务运作,直接负责账目管理和资金调度;制作“公”、“私”两套财务帐,在“公账”中虚构上海某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柃公司”)为进口货物国内买家,制作虚假国内采购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以掩盖进口货物真实数量和去向;通过“私账”记录走私活动的支出及利润分配。截至2018 年12 月,“私账”中载明,谢某以茶水费、业务费名义收取262.1544 万元;谢某将其中的120万元存入其父亲的银行卡内;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给浦天尧女友孔某的方式分给浦天尧19.9288万元。

为掩护走私,纪某、林某某于2018 年3 月在香港购买液晶显示屏共计1396 个。2018年3 月至2019 年2 月,作为掩护走私的液晶显示屏在“香港一内地一香港”间循环使用。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某鑫公司和某灿公司仓库共查扣液晶显示屏1151个。

案发后,谢某、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等人将某鑫公司、某灿公司查验现场视频监控存储硬盘格式化后拆除丢弃;曾丽要求某柃公司的黄进制作虚假仓库出入库记录,制造进口硬盘运往该公司的假象。谢某、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曾丽先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谢某退缴违法所得1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晶显示屏、硬盘(照片)等;

2.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铜陵海关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应收款明细等;

3.证人孔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曾丽、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芜湖海关缉私分局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曾丽、浦天尧、班某某、戴某某以伪装藏匿、少报多进、调包换货应对查验、制作虚假财务账目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多次走私硬盘,偷逃税款共计60465977.39 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曾丽、浦天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班某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佩如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曾丽、浦天尧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班某某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某某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戴某某住芜湖市鸠江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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