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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7807号

被告人谢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 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与支付宝昵称为“渡”的使用人约定后,由谢某利用手机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发布“渡”所提供的淫秽视频链接,网民通过点击链接后付费观看视频,收费标准为8元/部。谢某可分取付费费用中的80%作为酬劳,由“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谢某,谢某从中分取收入共计人民币11423元。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扣押被告人所持有的手机六部。经依法检验被告人谢某被扣押的手机并对手机中所分享链接的视频等信息予以提取固定,由南昌市公安局对上述被检出视频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认定其中有121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谢某被扣押手机中电子数据信息提取形成的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牟某目的,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物品达121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数据光盘共计3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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