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6〕118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农民。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以人体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昆明市携带毒品乘飞机至西安市,并于当晚入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南方酒店709房间。次日,谢某正在该房间排泄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房间卫生间内及床上查获从其体内排泄出的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65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净重353.4339克,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的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通话记录;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任玉洁
2016年5月20日
注: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附: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