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5年3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谢某先后窜至银川市兴庆区敬德街**凉皮麻辣烫、文苑西巷**地产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不备,分别盗得VIVO X9 、华为P30 Pro手机各一部。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先后窜至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刺青、长城东路**专卖店内,趁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某不备,分别盗得0PP0 A7X 、苹果6plus手机各一部。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由于该两部手机价格认定物品无实物、无发票,不予价格认定。
3.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谢某先后窜至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小吃、利群东街**奶茶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不备,分别盗得苹果7、华为Mate 20手机各一部。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华为Mate 20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苹果7手机由于价格认定物品无实物、无发票,不予价格认定。
案发后,追回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谢某于2020年6月26日被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犯罪嫌疑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迪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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