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谢兵辉,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组**号,现住樟树市**小区**栋**单元301室。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批准逮捕被告人谢某某,但因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期间送往丰城市看守所羁押时体温发热,丰城市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2020年4月17日,樟树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某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樟树市**街道**村**组。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洋湖乡滨江中学附近的赣鑫钢材厂仓库内,将放置在该仓库内的消防配件和部分十字扣件偷走,并将上述物品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400余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附近的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工地上,将工地上用于施工的3000个扣件偷走,并分两次将上述扣件全部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7000多元。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被盗扣件价值13500元。
3.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附近的圆周率仓储有限公司工地上,将工地上用于施工的500个扣件偷走,并将上述扣件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1000多元。根据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认定该批被盗扣件价值2250元。
4.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利用三轮摩托车将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樟树市科海化工有限公司附近公路上的两根无缝钢管给偷走,并随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300多元。
5.2019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洋湖乡敖洲小区工地上偷走了几百斤钢筋,并将这些钢筋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400多元。
6. 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盐化基地工业园国宏化工有限公司仓库附近,趁着天黑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到该仓库内,将该仓库内的型号为YJV22型号的电缆线盗走,并将上述电缆线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5000多元。
7.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印象江南小区的工地上盗窃了几百斤钢筋,并将这些钢筋卖给了收废品的人,获利2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电缆丢失报告、销售货物清单及购买电缆的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3.被害人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清泉
检察官助理:周海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聂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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