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月6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气枪的配件,后在其工作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工业楼宇的重庆**技术有限公司内使用机床进行组装,并加装枪管,该自制的气枪可以发射金属弹丸。2017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射钉枪、一支发令枪的配件,后在其工作的上述公司内使用机床进行组装,并加装枪管,该自制的射钉枪、发令枪可以发射使用射钉弹组装的弹形物。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房屋内查获上述三支自制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自制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上述自制的射钉枪、发令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账单详情、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书;
4.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张 怡
附:1.被告人谢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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