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南段**号。2006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谢某某至开封市开发区晋安路荣勋花园37号楼11层东户梁某某家,使用螺丝刀将该入户门撬开,将梁某某家中十多幅画卷盗走,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又与谢某某再次到被害人家里盗窃了十幅画卷,被告人谢某某将共计25幅画卷藏匿在曹某某家中。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鉴品共计25幅,总价值人民币147000元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与谢某某共同盗窃的10幅画,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4000元左右。
谢某某、谢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释放证明、抓获证明、扣押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曹某某、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5.鉴定意见: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谢某某、谢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谢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通许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