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光亮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谢光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30419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领新民**组**号**房。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光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光亮因图财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红太阳饭店后面一处楼房,发现三楼有一住户房门没有关紧,便进入房间翻找财物,最后在卧室的衣柜里面盗得现金12000元和一台佳能牌的单反照相机,得手后便乘车离开湘潭。

被告人谢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如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谢光亮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光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光亮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光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光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光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光亮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