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江陵县**镇**站**楼。因吸毒,于2016年3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30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4月2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在荆州市**超市**楼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断断续续经营两个月左右,室内有3台打渔机和1台草花机,可同时容纳34人参与赌博,并雇佣李某某、邹某某进行上分、下分、收钱等工作,违法所得2万余元。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3台打渔机和1台草花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涉案的3台打渔机和1台草花机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及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谢某某指认赌博游戏机室地点的照片、扣押清单、查获账单情况、房租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具有赌博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游某某现隔离于石首市看守所,隔离期满后将转入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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