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谢某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共谋在微信上发布卖淫信息,通过微信群、微信好友介绍卖淫女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平分介绍卖淫抽成。其间,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先后8次共同介绍“小南”“小迷”“小青”3名卖淫女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各获利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3月3日、3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婷婷”“圆圆”为被告人谢某财提供性服务,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谢某财先后18次介绍卖淫女张某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先后10次介绍卖淫女彭某某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共获利人民币875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谢某财在福清市**路街道**村委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街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清市皮肤病防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的供述;
4.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相片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共同或单独介绍5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财、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谢某财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谢某财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85080****;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房,联系电话1775899****;
2.卷宗3册共计3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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