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谢某毕,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毕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毕假借看车之名,实施盗车之事: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谢某毕事先在网上认识卖车男子蒋某某,谈妥价格并约定在衡阳县**镇英陂建材市场附近进行线下交易。当日16时许,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谢某毕提出试驾要求后直接将车骑走,公开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一辆黄色的川崎牌男式摩托车,后将车以1.8万元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0元。
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毕在衡南县**镇**路**号乖乖兔电动车店内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宁某某一辆黑色川崎牌男式摩托车,后将车以4500元销赃。经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0元。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毕在郴州市桂阳县**路段附近同样以假借试驾之名的方式,公开盗窃了被害人龚某某一辆蓝色雅马哈牌R1型男式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毕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货物进口证明书、现场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宁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毕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手段多次公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毕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毕多次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毕现被关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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