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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谢某某抢劫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前后,被害人谢某甲与案外人谢某乙曾合伙开采稀土,谢某丙(已判)前后入股共计六万元在谢某乙名下,因谢某甲等人觉得稀土行情不好,便将合伙开采来的50吨稀土存放在龙南县临塘乡**村竹山下自己的老房子里,并委托居住在此的其亲戚赖某某、张某某夫妇看管。谢某丙因手头紧张多次找谢某乙表明要退伙或分稀土的意思,但都没有结果,遂产生了抢劫稀土的念头。

2014年12月,谢某丙邀约到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商量去龙南县临塘乡抢劫稀土。2014年12月29日晚,谢某某、谢某丙、谢某某三人窜至龙南县临塘乡谢某甲家老房子踩点观察好,当晚回到广东省连平县谢某丁(已判)家,又邀约到谢某丁次日一起参与抢劫稀土。

2014年12月30日下午,谢某丙、谢某某等四人驱车至龙南,晚上9时左右,谢某某、谢某丙等人来到龙南县临塘乡**村竹山下谢某甲家老房子处,翻墙进入后院,在客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脚绑住,并封住其嘴巴,随后撬开存放稀土的房门,将80包稀土搬上货车运走。经鉴定,被抢稀土共计3.2吨,价值404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8、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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