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谢云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成都市郫都区**镇**号, 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云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谢云龙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在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项目有8万方沙石出售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信任后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先后6次以收取合同定金、支付货款等名义,通过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购买砂石的预付款人民币50万元。后因被害人周某某发觉受骗并报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日冻结谢云龙用于接收转账的工商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12月16日将冻结的人民币3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疾控中心旁边的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告人谢云龙拦下,后将其扭送至郫都区刑警大队,民警将谢云龙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云龙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云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巍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云龙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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