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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18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以及挥霍钱款,虚构工程项目需支付工人工资、孩子住院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0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谢某某的前科材料、假释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清单、户籍证明;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3、证人杨维秀的陈述;4、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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