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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韦某很、韦某电、韦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莫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7********,水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很,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3********,水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镇**村**组,暂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头**村**号。被告人韦某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4********,水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大道南段**寨**小区**栋**单元**室,暂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桥**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5********,布依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覃某某曾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于2014年1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电,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5********,水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电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9********,水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路**号,暂住本市武进区**镇**村委**新区。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秋,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9********,水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很、韦某某、覃某某、韦某电、杨某某六人、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11月6日已告知上述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两案并案审查后,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4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骑电动车在经过本市武进区**镇**村委**头十字路口时,被在其前方骑乘电动车的马某甲、白某某(均已判决)阻挡,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谢某某遂打电话叫人,马某甲、白某某怕谢某某叫人报复而逃离。

被告人谢某某为泄愤报复马某甲、白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沿着马某甲、白某某逃离的方向寻找、堵截二人未果。后谢某某回到其暂住地取到一把砍刀(用布包裹),并伙同韦某某、杨某某骑乘一辆摩托车继续寻找马某甲、白某某。

期间,马某甲、白某某电话纠集马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帮忙,并聚集在**镇**村委**头菜场对面的**烧烤店吃烧烤。

当晚23时许,双方在**烧烤店碰面,谢某某、韦某某、杨某某被马某甲等人追赶而逃离至**镇**村委**广场。谢某某又电话纠集了谢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莫某某,韦某某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韦某很、覃某某,被告人韦某电跟随谢某某前往,在**广场集合后,由谢某某带领韦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前往**烧烤店斗殴,途中,谢某某让其一方人员捡拾钢筋、木棍等物作为斗殴工具。谢某某等人行至**镇**村委大桥时,双方又碰面,谢某某手持砍刀、韦某某手持钢筋、韦某很、覃某某、韦某电三人手持木棍、杨某某、莫某某二人手持啤酒瓶与马某甲等人发生互殴,致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受伤。马某甲一方逃跑后,谢某某等人又将马某甲一方的数辆电动车砸坏后离开。 

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很、韦某某、覃某某、韦某电、杨某某、莫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至12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8月4日至5日被临时羁押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很、韦某某、覃某某、韦某电、杨某某、莫某某共同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很、韦某某、覃某某、韦某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述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方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韦某很、韦某某、覃某某、韦某电、杨某某、莫某某均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砍刀、空心钢管、木棍、电动自行车等涉案物品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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