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平在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往福州市长乐区**道公交车站附近一辆车牌号为闽******大巴车上,因车费问题与大巴车驾驶员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执。在被害人江某某挂档准备停车开车门让被告人谢某平下车时,被告人谢某平用手打了被害人江某某的头部一下,后江某某将车辆停下并报警。其后,双方继续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谢某平持一把弹簧刀捅伤被害人江某某脖子、胸部、手臂等处。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平于2019年10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中巴车上、车外的监控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监控视频说明、报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平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伤害被害人,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1月14日
附注:
(一)被告人谢某平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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