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谢三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三军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谢三军携带火药枪在内江市市中区龚家镇天星桥打猎时被公安机关挡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三军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附**号的家中搜查出两支火药枪和半瓶铁砂子。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三军所持有的三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经四川省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三军作案时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散页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三军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枪支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三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三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三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检察官助理:周志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三军现取保候审,联系人:邱某乙,联系电话:1598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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