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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谌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22日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谌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谌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长远大厦美高美酒店326房间容留黄某某采用“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谌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长远大厦美高美酒店307房间容留黄某某采用“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谌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号长远大厦美高美酒店352房间容留黄某某采用“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到案后被告人谌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美高美酒店消费明细账单、微信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谌某、证人黄某某的尿检报告;5.证人胡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谌某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谌某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两年内三次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曾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谌某现逮捕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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