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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谌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9线由东往西,从安化县龙塘乡方向往安化县东坪镇烟竹村方向行驶,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龙塘乡和睦村路段319km+500处,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彭某某撞倒,造成行人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谌某甲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谌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谌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741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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