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路**号,住安化县南区**栋**梯**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娟,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号,住安化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继续对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谌某甲组织被告人谌某乙、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下旬在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熙悦宾馆、尚客优宾馆楼上7楼谌某乙家开设赌场,并邀集林某乙、刘某某、林某丙、谌某丙等人通过扑克牌打“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3万元左右。被告人谌某乙负责管钱、记账,从中非法获利约6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取水钱,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望风,非法获利2000余元。五名被告人均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龚某某、林某乙、谌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谌某乙、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谌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谌某乙、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五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谌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对五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325737****(谌某甲)、1354975****(谌某乙)、1889056****(张某某)、1511676****(林某甲)、1527376****(黄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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