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谌某某非法采矿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谌某某(绰号老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8********,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非法采矿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谌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初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谌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坎脚坡组其承包的山地开采砂石。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和工业地址勘查局鉴定,迓驾镇硐口村坎脚坡处采石场岩层为白云岩,非法开采砂石总资源量为16149m³。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谌某某非法开采白云岩破坏价值总价格为516768元。2020年6月30日谌某某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迓驾镇派出所电话传唤自行前往该所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谌某某在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谌建明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戴飞

                              检察官助理 邹黎玲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