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41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6时至17时许期间,被告人谌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黑岩村12组冯家凼的嘉陵江水域,在该河段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一张网目尺寸为0.08厘米至5.6厘米不等的板罾非法捕捞到翘嘴红鲌、鳜鱼、鲫鱼、河虾、黄颡鱼、餐条等渔获物共0.47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涉渔具及渔获物被一并扣押,后渔获物被掩埋处理。
到案后,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渔具认定、禁渔区公告及宣传标识等书证;
2.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和辩解;
3.辨认现场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谌某某拘役一个月,若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谌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联系方式为132240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