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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21号,2019年5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8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路1号,家住******室2017年6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西高安市**镇,家住***府**栋*单元***室,2015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罗某甲、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谌某某、罗某甲和谢某某、罗某乙等人在**镇吃饭(三被告人均喝了酒),期间何某某和罗某乙到**镇**商行购买香烟时与店主张某甲发生口角后离开。约半小时后,何某某和谌某某等五人经过该商行,何某某觉得不服气就带着谌某某、谢某某来到**商行找店主张某甲理论刚刚买烟的事,张某甲见状便离开前台与何某某三人对峙,接着互相推搡,何某某、谌某某、谢某某三人将张某甲推到店内角落,谌某某打了张某甲一拳,谢某某推搡了一下张某甲,之后何某某和张某甲扭打在地上,何某某用拳头打了张某甲面部右眼处,张某甲也打了何某某面部,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甲和何某某被拉开后,何某某被人推到门口,张某甲又和何某某扭打在货架上。随后,何某某被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拉住,张某甲被拉到了店外。

被告人罗某甲看见许多人进入**商行于是也来到店中,看见何某某、谌某某受了伤,就上前帮忙,此时吴某某、黄某某、况某某也赶到店中劝架,罗某甲过去直接扯住吴某某衣领,之后被周边人拉住松开,松开后罗某甲和谌某某抓住黄某某衣领不放,谌某某用手打了黄某某头部一下,还用手掐住黄某某头部摇晃,罗某甲用手肘顶开了黄某某。谌某某被王某某拉到店内,罗某甲以为谌某某要被打,拿起一个塑料脸盆去打王某某,但被别人挡住没有打到,吴某某冲过去拉住罗某甲时扯烂了罗某甲上衣,罗某甲转身拿起脸盆朝吴某某头部打了三下,脸盆被打烂。后吴某某和罗某甲都被拉开,但马上又扭打在一起,谌某某见状抱住吴某某打了他头部两下,罗某甲也打了吴某某头部一拳,造成吴某某头部受伤。吴某某被罗某乙拉到门口,一旁的何某某直接冲上去将吴某某按在地上打,双方扭打在一起,相互拉扯摔倒在门外地上,何某某继续往吴某某身上打了几拳,谌某某也冲过去踢了吴某某一脚。之后罗某甲推了况某某一把,并追着况某某头部进行殴打,罗某甲拿起店内的一提(只剩下4瓶包在一起)红牛朝况某某头部砸了3下,造成况某某头部受伤。经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况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罗某甲、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罗某甲、谌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罗某甲、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淑琴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罗某甲、谌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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