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谌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星光时代网咖,趁何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何某某的一部华为牌畅享9型手机、一部oppoR9s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畅享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61元。
2019年3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星光时代网咖,趁王某某熟睡之际,盗走王某某的一部VIVO牌X23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机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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