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2011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和其朋友胡某某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佳兆业滨江四季工地找工作;同日7时40分许,谌某某在工地大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渝C*****红色二轮摩托车偷走,并骑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广电小区交给蒋某某保管。2020年6月19日1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谌某某抓获,随后谌某某带领民警找到蒋某某将摩托车找回,后民警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证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85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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