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在贵阳市无固定居所,无业,于2000年7月1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29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宏腾物流园内的盛源物流公司门面,将被害人叶某某放在此处电炉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2s手机盗走,后以300元钱卖给他人。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21元。
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北区新楼4栋8号的贵阳天一通达物流公司门面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此处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Play4T手机盗走,后以25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谌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指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谌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书: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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