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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18号

被告人谌某某,曾用名谌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万载县**街道******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东莞市**镇**工地内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矛盾,后谌某某把黄某某摔倒在地上,致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工地将被告人谌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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