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21时30分许,在本区**街**村**号谌某甲家,谌某乙与被告人谌某某的父亲谌某丙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随后被村民劝解分开。此时,被告人谌某某与谌某乙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导致谌某乙左侧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谌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历、申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谌某丁、谌某甲、谌某戌、谌某己、王某甲、王某乙、谌某辛、谌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谌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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