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2年4月18日因强奸罪、抢劫罪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因结伙作案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变更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9日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1个月。
2020年3月27日昌吉州公安局指定管辖,由阜康市公安局办理此案,本案由昌吉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在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多次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任某某、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马某丙等二十余人,以打麻将摸通的形式,赌注为放胡500元,自摸1000元的形式开设赌场,并且每局抽头渔利3000元;以扑克牌“炸金花”的形式开设赌场,赌注为每人500元底,蒙牌100元,看牌200元,开牌400元。
谌某某在开设的赌博场合里,安排杨某某给赌博的人服务(端茶、倒水等)、盯水箱(看赌博的人是否将钱放入水箱中),被告人谌某某累计抽头渔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阿依登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