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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寻衅滋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谌某某多次实施砸车行为,将停放在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万霖钱丰小区外和眉州大道东四段启明星小区外的车牌为川******的白色奥迪车、川******的白色吉利轿车的挡风玻璃以及车牌号为川******蓝色奔驰车等十余辆汽车的后视镜故意砸坏后逃离现场。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轿车的倒车镜和前挡风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7701元。

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51840****;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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