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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江西高安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货车司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0时许,高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中队安排执法人员韩某某、胡某某在高安市**镇**村路口检查过往货车超载情况时,被告人谌某某驾驶红色前四后四货车(赣*****)经过,因其所载货物有超载(超载14T)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谌某某见有交通执法人员示意停车检查,为躲避处罚,谌某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韩某某见该涉嫌超载车辆有逃跑举动,便上前挡在车前试图拦停该车,但谌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向前行驶。为避免碾压,韩某某不得已爬上货车车头,在韩某某被顶在车头继续对谌某某进行劝阻时,谌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驾驶货车顶着韩某某向前行驶。随即胡某某驾驶交通执法车紧追其后。谌某某驾驶货车顶着韩某某行驶四百余米后,韩某某趁车停了一下之机赶紧从车上跳下来,而谌某某继续驾车逃跑,胡某某驾驶交通执法车接上韩某某继续在后跟随并报了警,一直追至**镇**村**村待货车准备卸货时才追到谌某某,并将其货车扣下,同时民警到达现场将谌某某传唤到案,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录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采用货车将查处超载的交通运输机关执法人员顶在车头继续驾驶的方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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