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开发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在安化县柘溪镇卫生室地段和叶某某驾驶的鲁******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交警带其至安化县人民医院抽血采样,送检至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结果为:谌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报告;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77****
2._案卷材料一册,证据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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