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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黄色江华牌助力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凤凰二路“凤凰商城”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之后就带到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结果为81.14mg/100ml,谌某某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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