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089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驾驶赣C*****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C****挂车)由东往西沿320国道行驶,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320国道**处时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遇行人万某某由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被告人谌某某疏于注意前方安全,碰撞万某某,导致其当场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认定,被告人谌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拨打110、120电话。
被告人谌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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