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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089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2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驾驶赣C*****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C****挂车)由东往西沿320国道行驶,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320国道**处时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遇行人万某某由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被告人谌某某疏于注意前方安全,碰撞万某某,导致其当场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认定,被告人谌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拨打110、120电话。

被告人谌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2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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