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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驾驶鄂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鱼县安牌线簰洲湾镇广福庵村三路十字交叉路口段,遇右侧道路被害人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因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致两车相撞,造成耿某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谌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谌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30日,谌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同年8月11日,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达决定予以维持的复核结论。

被告人谌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9时向嘉鱼县公安局簰洲湾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侧来行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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