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谌某某雇请被告人熊某某来资溪县面包文化广场参加美食节。2019年8月8日,因未获得参加资格,谌某某联系货车准备将材料运回南昌,14时许,谌某某、熊某某在资溪县鹤城镇派乐汉堡门前的人行道各自扫码骑小呗共享电动车去资溪县面包广场装货,谌某某为将其骑行的小呗共享电动车占为己有,伙同熊某某将该共享电动车装上货车运回南昌。经资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共享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914元。
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一辆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晡
检察官助理:林堃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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